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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P67)而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特别是在个人可以自愿地放弃选举权的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这七个门类是指:宪法与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毋宁说社会法是基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律思想的推移,所构成新的人间概念之法。
[23]正因为如此,社会法在中国才有生成与存在的真正基础。近代市民法以保障所有关系以及交易关系为天职,漠视了现实中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上的差异,只是从完全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概念出发,其结果便是在法律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在完全对等的前提下,以尊重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私法自治以及过失责任为根本原理。依笔者拙见,对社会法之社会应从两个角度审视。传统法律理念与现代法制精神在碰撞与融合的过程中催生了一大批现代法律,官方通行的说法是立法走上快车道,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该说的代表人物加古佑二郎认为,社会法并非保护所有的特定主体,而是保护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劳动者阶级这一特殊具体的主体。
相反,由于社会的进步更加突显了解决上述社会问题的必要性。[11](2)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经济关系的上述双重性质以及法律和行政的属性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必须经济法和行政法并立同行,和衷共济,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为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努力。
如宏观调控法所创造和维护的宏观秩序,不仅是市场监管法得以实行的大环境、大前提,而且是市场监管法具体实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前中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之所以能够后来居上,在中国法学各部门法中较有自主知识产权,正是源于中国经济法的自主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高于一切,计划就是命令,无所谓法律,也没有经济法可言。只有宏观调控好了,微观的市场监管才能行之有效。
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民法典即是适时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还为时尚早。它具体包括市场经济理论、社会本位理论、国家干预理论、经济法本体论和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理论,它们密切相关、逻辑统一、自成体系。
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经济法学都是依据市场失灵—国家干预这样的逻辑来构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作为经济法的主要立论基础。法律是民主的产物,是集思广益的结果,更具科学性,国家依法干预经济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经济法的理论根基。由于已有的法律部门如民商法和行政法不能或不宜完全调整这两类新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因而它们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经济法学经过几十年曲折前行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蒲鲁东认为,法律应该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但是,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且,构成新社会组织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制定或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以后就相对独立于行政法,这是由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所决定的: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两者的主体不同、两者的权力不同、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基本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于、服务于民法。
[10]国家依仗严刑峻法掠夺社会财富,这时的经济立法依然是刑法或变相刑法,如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这些古怪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来迫使人们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在自由竞争时期,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进入专题: 经济法 社会本位 国家干预 社会主义所以英美等国虽然其市场经济发达,但其经济法学理论并不发达,其成就主要是在各个具体的经济法部门,如反垄断法、金融法、财政法等方面,但它们缺乏在它们的基础上再去建构一套统一的经济法学理论的旨趣。由于中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6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中国经济法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指导下科学发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础,国家干预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和有效有利于经济法的创新,经济法就是随着国家干预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和有效化而不断创新发展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即行政法的核心就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规定一套法律程序。
人类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到新自由主义、从新自由主义到华盛顿共识(市场原教旨主义)、从华盛顿共识到本次金融危机。宏观调控法的总体纲领需要市场监管法将其具体化和现实化。
[11]而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并未产生。经济社会的演进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变迁大体上呈以下发展趋势:在自然经济阶段,行政权力支配一切,在这种情况下,诸法合体,以‘行为主,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行政法包罗一切,几乎不存在其他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法制不发达、不完善阶段。
纵观中外,人们普遍认为行政法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不可否认,本次金融危机是华盛顿共识所酿造的恶果,至今还在危害世人。
在这种国情和世局下,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经济法有什么样的经济理论,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经济法。[2]张维迎:《中国:政府管制的特殊成因》,《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3月12日。因此,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之上。
当人们虔诚地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如宏观调控法所创造和维护的宏观秩序,不仅是市场监管法得以实行的大环境、大前提,而且是市场监管法具体实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理论一直是在同民法、行政法理论的比较和区别中构建的,正确说明、处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学理论的核心内容。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国家干预的歧视,直接导致经济法在它们国家中处于次要地位,经济法只是当作危机对策法和障碍排除法来对待,当发生危机或出现障碍时,才把经济法中的某些方面如反垄断法予以特别强调。经济法是一种市场校正法,它克服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弱肉强食等各种弊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但国家干预的缺陷不是否定国家干预的充分理由,而是指出必须用比对待市场失灵更严格、更谨慎的态度和方法去对待国家干预,必须改进和完善国家干预,竭力防范国家干预失灵。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经济法的理论根基。此外,经济法是一种国家或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紧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而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内容交叉,具有共识,互相交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家的经济职能仅仅是充当夜警、仲裁员,维护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外部秩序,这时的国家干预也尚未介入社会生产的全过程而只是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这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就是各经济主体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平等经济协作关系。 三、国家干预理论 社会化必然要求国家的出场,社会化是国家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随着社会化而产生,是维持社会协调和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法律是民主的产物,是集思广益的结果,更具科学性,国家依法干预经济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资本主义国家是在市场体制的基础上引入国家干预,但鉴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根深蒂固,它们对国家干预抱有本能的抵触情绪,一贯要求减少政府干预和放松金融监管,长期以来诺贝尔经济学奖一直授予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就是明证,直至酿成本次金融危机。
但是,我们始终如一地认为:当人们只考虑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特别干预而忽视市场机制时,应该提请政府注意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功能。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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